因政务工作原因,根据各有关单位上报和结合工作实际,我区部分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如下:
一、取消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资助”事项;
二、取消建设部门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事项;
三、取消林业部门的“山林权证核发”事项;
四、取消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事项”;
五、取消残疾人联合会的“社区康复”、“残疾人教育资助申请”、“残疾人康复资助”、“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资助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人求职登记”、“残疾人职业培训 资助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缓、减、免审批”、“扶持残疾人集体创业或自主创业审批”、“残疾人扶贫基地扶助审批”、“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审批”;
六、取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事项;
取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独生子女光荣证》核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资格确认”、“办理生育登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资格确 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 奖励金资格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办理服务”区级事项;
七、取消国家税务部门全部镇(街道)级事项;
八、取消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行业协会登记”;
不能在网厅办理的事项: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申请评选烈士”、“申请临时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自然灾害 救助”、“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申请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办理孤儿申请”、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退伍军人(含人民警察、公务员、民兵民工)残 疾等级评定审核”、“申请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及定期补助”、“申 请‘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属烈属登记”、“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 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补助”、“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定期补助”、“申请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 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婚姻登记事项指导和咨询”。
九、增加经济信息化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审核、审批”区级事项;实施依据:1、《科学技术进步法》(2017修订)第三十一、六十条;2、《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2修正)第四 条;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第十条;4、《阳江市科学技术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