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驻江城)有关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该文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江府规〔2023〕1号。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阳江市江城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监督,分级负责,实行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责任落实
第四条 严格明确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区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各镇(街道)、江城渔委会、渔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3.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考核;
4.负责渔船技术检验,保障渔船符合适航性能要求;
5.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二)各镇(街道)、江城渔委会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登记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负责渔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渔民安全知识和各种培训的组织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定期对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上报;
3.负责协调本辖区渔业船舶的海上抢险救助,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4.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专(兼)职渔业安全生产协管人员。
(三)各渔业村、渔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渔业组织担负渔业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各自渔业组织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船、责任落实到人;
2.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渔业安全知识和各种培训的组织工作,全面掌握各自渔业组织内的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渔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镇(街道)、江城渔委会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对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渔船渔民整改落实到位。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对渔业安全生产担负全面责任。渔船船东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依法进行航行作业;
2.服从镇(街道)、江城渔委会及所在村(社区)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3.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
4.按规定配齐有关船舶助航、导航、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有效使用;
5.渔船出海必须落实6个100%要求,做到“不安全,不出海”确保出海渔船100%检验,出海船员100%,持证上岗,安全检查100%实施,安全规程100%执行,防台要求100%落实,涉渔“三无”船舶100%清理要求落实到位;
6.严格落实值班了望制度;
7.加大维修保养投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8.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海上作业船员办理足额的各项保险费。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修建渔业船舶和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七条江城消防大队负责渔港消防船的业务指导,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业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江城海事处负责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九条海警海陵工作站负责海上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必须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电子标签及下列设备方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一)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配备渔业专用救助终端:
(二)60马力(含)以上渔业船舶配备单边带电台、雷达、AIS、卫星定位等通信导航和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信导航、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其它不符安全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渔业船舶必须在证书规定的航区内作业。港内渔船只有在海上风力低于本船抗风等级时方可出海。台风预警级别达到橙色预警信号以上,所有渔船船员、海上养殖和看护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等特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地区)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船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
第十七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配足相应的救生设备,严禁超载、超高、超员。
第十八条 渔船船员除须经渔港监督机构专业培训并取得下列证书,方可出海、出境作业:
(一)渔船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和职务的合法、有效适任证书;
(二)普通船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专业基础训练证书;
(三)远洋渔船船员除取得(一)、(二)项证书外,还需取得国际海员证。
第十九条 船员上船后应立即穿着工作救生衣,渔业船舶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在捕捞作业中,船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并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酒后开展捕捞作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负有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严、从重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渔业村、渔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渔业组织采取安全生产责任“黑名单”管理。管辖的渔船发生一起一般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渔船的业务;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终止办理新增渔船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渔船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列入黑名单:一是从事电、炸、毒鱼违法活动的;二是海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三是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是擅自改变渔船用途或者作业类型,到期未整改的;五是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应急救助设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六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禁止离港,而擅自出港的;七是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失效半年以上的;八是大中型渔船不按规定开启通导设备2次及以上的;九是不服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暴力抗法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的;十是不服从镇(街道)或江城渔委会安全生产管理和防台风要求的。
对存在以上情形的渔船,列入“黑名单”,除依法实施处罚、停航整改外,将采取通报渔业船舶所有者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或江城渔委会,渔船完成整改前禁止离港。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其它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渔船未按规定喷涂船名、船籍港、悬挂船牌和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救生、消防、通导等安全生产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无法提供有效的船舶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渔业职务船员、未确保渔船和船员在进出港时处于适航或适任状态的、未保证在港渔船落实人员正常值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报告、系统校验不合格进出渔港的渔船列为重点监控检查对象,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对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违规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违规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十条、十三条,以及《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渔船向渔港水体、码头违规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的,未按规定配备及使用防止油类和生活污水污染设施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生产设备,是指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等设备。
(二)渔业船舶跟帮生产,是指以两艘以上渔业船舶为一个帮组,共同出航作业,航行与作业期间相互联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的生产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五年,自2023年4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