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工程;
2、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的各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 、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批建的内容实施完毕;
3、规定完工后需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相关设施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建筑红线外的部分)已按规定要求清理完毕,需予恢复的工程或设施已按要求进行恢复;
4、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按批建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毕。
二、设立依据(同事项目录表中的办理依据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权责划分(市)
本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的能评审查
2.权责划分(县)
本级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的能评审查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
第四十五条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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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1、经核对符合规划许可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2、存在与规划许可条件不相符,但未对城市规划造成明显严重影响的,经整改或行政处理后可办理规划验收核实手续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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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申请文件(《阳江市建设工程(城市建/构筑物工程类)规划验收申请表》)和相关申请人证明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经批准的规划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条件要点(市政工程、商品小区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发项目需提供,私人自建房不需要);
5、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与工程实体相符的现场相片;
8、涉及批建要求的相关电子文件(视批建实际情况提供);
9、因工程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六、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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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工作日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