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有关要求,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网上申报填写资料后可自行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建设主体个人签名);
2、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私人建房需提供建设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则需提供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印章、个人签名及手印);
4、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5、设计单位合法身份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6、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7、图纸目录、设计图纸: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防电气设计、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系统专业设计图纸等;
8、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或选址意见(易燃易爆场所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新建、扩建、重建、迁建的加油站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申请网吧营业的,应提供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材料。(适用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
10、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应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二)扩建工程
1、按照新建工程要求提供资料;
备注: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提供原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布置图;
2、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尚未验收即申报室内装修的,只需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抽查不合格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如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所在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
1、按照新建工程要求提供资料;
备注: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原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天花)、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的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装修图纸;
2、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按照扩建工程要求提供资料)。
(四)变更消防设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②原建设工程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③变更的消防设计文件;
④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法定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但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消防办事程序
(一)办事流程
领取表格—窗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出文—窗口领取
(二)表格领取与办事途径
1、阳江市投资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电话为:0662-3362119;
2、登录互联网“广东消防网”(http://www.gdfire.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电子版。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业务原则上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业务须经市公安消防局授权。
收费标准
无行政性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受理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