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第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第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申报的内容,未明确的采用备案管理。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备案方式分为实行简易备案、备案登记两种形式。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按相关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对列入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含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对列入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备案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分为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1. 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对列入预缴期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交相关的预缴期报备资料,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预缴期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2、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对列入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