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从本月1日起,流动人口的居住证从单一的“居住证明”扩充至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且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登记满半年即可申办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本月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我市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便可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以往居住证是设有效期的,现在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该负责人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时,也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但无需换领新证。
按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则需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居住证持有人享多项福利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还扩大了“含金量”,持有人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享受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其中,在享受公共服务事项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就业、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在享受便利事项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据统计,我市自2010年1月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全市已累计发放居住证17.7万张,其中今年以来我市已办理居住证3559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