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申请方式: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三、申请对象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阳江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阳江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持Q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七)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阳江居住证;
2、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胞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以上非本地户籍民居民需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
(八)外籍华人、华侨在粤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1至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本地户籍民居民需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
4、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需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十)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提供上述材料也可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
五、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六、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详见《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