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6月,我市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可按天折算发放,用人单位若发放不到位最高可罚1万元。
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12年开始,每年6月至10月,是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而且,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该负责人说,在高温天气,相关用工单位都应按照国家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夏季高温津贴,按时足额付给劳动者。任何克扣或变相用防暑降温物资充抵高温津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2012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需发放高温津贴但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该负责人表示,从往年巡查的情况看,供电、环卫等部门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较好,建筑行业发放情况不太乐观。该负责人称,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人社部门都会将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列入日常巡查工作中,本月底至7月初人社部门将开展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了检查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