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方式是税款征收制度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征收方式的确定不是随意的,它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2款对税款的征收方式的确定原则作出了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目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即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审核后,依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开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纳税意识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生产规模小、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企业。
(3)查验征收。即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账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课税。
(4)定期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纳税人(如小型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并定期实行多税合并征收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允许不建账、难以查清其真实经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5)“三自”缴纳方式。即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按期到银行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意识强、办税基础好、且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单位。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即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少数税种的征收。
(7)委托代征。即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
为了适应现代结算方式的发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适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