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5〕4号)于2025年3月28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中洲街津朗村大村六、大村四、大村五、方胡、朗一、四房、五房、学北队、学南队、学四队、学一队、方园、学三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6.3576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江城区中洲街津朗村大村六、大村四、大村五、方胡、朗一、四房、五房、学北队、学南队、学四队、学一队、方园、学三队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位置及面积:江城区中洲街津朗村大村六、大村四、大村五、方胡、朗一、四房、五房、学北队、学南队、学四队、学一队、方园、学三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6.3576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中洲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耕地88.80万元/公顷、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中洲街道津朗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5〕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