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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3-00143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名称: 江城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从事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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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从事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根据阳江市江城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明期间烟花爆竹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江安办〔2023〕16 号)文件要求,2023年4月10日,江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江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供销社、双捷镇政府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存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作出处人民币 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调查与处理

  (一)现场检查取证:根据阳江市江城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明期间烟花爆竹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江安办〔2023〕16号)文件要求,2023年4月10日,我局联合江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供销社、双捷镇政府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从事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上述问题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二)询问取证:我局案件承办人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的经营者郑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名确认。经询问,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经营者郑某承认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存在“从事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三)该案件经我局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建议符合自由裁量标准,同意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存在从事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 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兴记批发部作出处人民币 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四典型意义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广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得违规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