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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3-00118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24
名称: 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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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罚!

发布日期:2023-07-2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江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全面提升执法精准水平、服务质量,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持续曝光执法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阳江市江城区某金属工艺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金属工艺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潘某能、潘某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叫停该两名员工的焊接作业,并对阳江市江城区某金属工艺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该厂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典型意义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等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对职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更是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危害自身的生命安全,还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进行电焊作业没有安全风险,或误以为只要员工操作熟练,即使不取得相应资格也可以上岗作业。严格落实电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企业应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按要求进行作业审批,划定动火区域作业范围,清除周围易燃物品,设置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