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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2-0014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17
名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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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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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降级和撤职是两种法定的处分形式。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属于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这也是两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处分。至于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同时,对该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这是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有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犯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的规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84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则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2.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