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些年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采矿业、建筑业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协议”,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法律对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是对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的这一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要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协议”,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单独订立的协议,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而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有管理指挥的权力,又有承担全面责任的义务。此外,实践中有些民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掌握最后的决策权,因此,在处罚对象中特别列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即直接由个人业主负责,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员负责,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些个人业主招用其他人挂名而逃脱自身应尽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
1. 协议无效。即该协议是违法订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产生效力,因而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仍然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责任。违法订立的无效的协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法性。大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协议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因此,对此类协议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协议的效力。(2)自始无效。即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协议规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当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表现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时,无效的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那部分条款,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属于严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除签订的有关协议无效以外,本条规定还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不低于2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以通过惩罚责任人来达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规章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本法对从业人员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这项义务,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应当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即由生产经营单位对该从业人员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批评,同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其不再违法。2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这里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惩戒制度,给予从业人员处分的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相关法律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代替。该条例被废止后,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对其职工的奖惩,对职工的奖惩问题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体现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相当于其内部的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违反规定的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何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根据主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造成的后果的心态是故意,则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其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则可能是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