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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2-0012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13
名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九十、九十一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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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九十、九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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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购买产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