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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2-00121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02
名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八十五、八十六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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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八十五、八十六条

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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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运,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人员事故救援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涉及部门多,涵盖领域广,现场救援人员、物资众多,需要系统科学调配,才能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力量,提高事故救援效率,降低事故损失和次生灾害。本条规定旨在理清事故救援现场的指挥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救援分工和要求,同时对救援过程中减少环境危害以及次生灾害作出了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