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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4447433XG/2022-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1-10
名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四十、四十一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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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四十、四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2-01-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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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规定。

  ◆条文释义

  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作出特别规定,旨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为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法第117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是由危险物品组成的集合体。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危险化学品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18),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临界量,可以辨识某一危险品的聚集场所或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

  依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比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有:辨识、分级记录;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其他文件、资料。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工具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是指通过监控系统等装置、设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监测、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4.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减少事故损失。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三、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备案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为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进行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利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提供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一定时间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关于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高危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由于管理体制、监控手段等原因,相当一部分重大危险源,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近些年发生的一些事故,也反映出通过高新技术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意见》提出,应当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整合各方资源,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有助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规定。◆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本条第1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其中,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性的组合。由于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趋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意见》提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二是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三是要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四是要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等等。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意见》提出,企业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度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本次法律修改还增加了“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对于某些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核销。对于迟迟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