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的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或者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就存在较大的危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就需要投人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资金浪费,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一、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根据本条的规定,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只要是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予以淘汰,且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全国范围内都应当予以淘汰。
2.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相比,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国家对于这些工艺、设备不一概予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淘汰。
二、淘汰目录
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执行,也方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执法和监督检查。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通知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淘汰目录的制定分两个层次: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本条规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由其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具体目录,可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目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多个关于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的相关文件,不断健全危及生产安全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和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201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20 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等。以上规定,为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提供了明确依据。比如,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规定,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非阳燃电缆、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等就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工艺。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规定,防爆特殊型矿灯本身不能完全满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较低,在瓦斯超限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自发布之日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禁止使用,替代产品是矿用本安型矿灯。本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工艺、设备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有的已经以目录或其他形式制定并公布了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清单,与本条所指的目录不尽一致,要予以特别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该法所指的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有的也属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应纳入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也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外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作为主体制定和公布此类淘汰目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一定的层级,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录的主体和层级太多,形成地方保护,阻碍工艺、设备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戴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一、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由于危险物品涉及的行业领域较多,许多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物品相关活动的监管均有规定,按照这些规定,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对应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危险物品相关的活动特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1.审批和监管的依据。对危险物品有关活动的审批和监管依据,除本法外还有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关于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该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该法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2.审批和监管的部门。由于监管的环节较多,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合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根据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审批的具体形式和要求。行政审批是从源头上管理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有效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进行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不能降低条件,放松要求。对经审查批准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不能一批了事,或者重审批、轻监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危险物品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前所述,危险物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项活动环节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较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必须首先执行这些规定。实践证明,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凭经验判断,存侥幸心理,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
2.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体现,能将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化。国家对危险物品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要求,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销售、爆破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比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
4.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时,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外,对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于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监督管理为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牟取私利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