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调解委员会在尊重三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展开了调解工作。经查,黎某玲与叶某盛于1994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并育有女儿叶某旖、继子叶某锋。被继承人叶某盛于2016年因病去世,生前夫妻共同财产留有:位于创业路房屋一间、观光河堤路土地及自建房4层、中洲碧桥自留地80平方,余有债权4万元和债务约35万元。继承人黎某玲与叶某锋双方就财产继承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向三方当事人耐心讲解了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告知遗产继承须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债务后再由同一顺位继承人按份继承,并希望三方当事人在清楚法律规定后再次提出合理要求,化解矛盾,以便尽早达成共识。由于三方矛盾不大,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两次调解,三方在
通过此次调解,成功让三方当事人顺利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为司法所日后主持相关调解工作提供了借鉴,从而做到让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城北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