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执法要求,江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错、合规经营,通过“免罚不免责”的执法实践,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注入“法治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案情介绍: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超市所销售的甜橙检验结论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经过:经查实,该批被抽样的甜橙是从某批发部购进,且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批次进货单,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百货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介绍: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某百货商场所销售的腊鸭条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经过:经查实,该批被抽样的腊鸭条是从某食品公司购进,且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进货单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介绍: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某百货商场所销售的风吹五花腊肉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经过:经查实,该批被抽样的风吹五花腊肉是从某食品批发部购进,且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进货单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以往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及当事人整改态度,灵活运用免罚、轻罚、教育等措施,既维护法律刚性,又传递执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