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坚持舌尖上的安全零容忍,江城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现公布三起典型案例,旨在震慑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消费者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安全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7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对当事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刀具城使用车辆载搭经营的肉类(猪件产品)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的猪件产品进货票据及检疫、检验资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肉类及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检验检疫制度,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二 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区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餐饮浪费关系粮食安全。节约每一粒粮食,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大国粮仓才会更加稳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才会更坚实。
案例三 某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埠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2包卫龙·辣条·小辣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6日,保质期:150天)待售;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严格处罚过期食品,可以减少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购买食品时也应仔细查看其是否标明或超过保质期,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尽快去经营商家处退换,并告知相关执法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严从快查处,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