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岭山诚昊研磨材料厂: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02日依法作出编号:〔2024〕4404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调查核实刘顺娟于2024年7月1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编号:〔2024〕4404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