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2日受理的王汝劲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272号),本委于2024年5月31日已作出裁决。
江劳人仲案字[2024]272号之非终局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1614.74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江劳人仲案字[2024]272号之终局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00元;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658.93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
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4800元;
5、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40元。
因你单位负责人谭桂芝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