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慈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张超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23年10月15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次日受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张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根据张超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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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