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锴阳: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号:江农农强执催字[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运输屠宰加工死猪用于水产品养殖饲料,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农农罚决字〔2024〕1号,已于2024年6月21日送达你,要求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60000.00元。
2.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江农农强执催字[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