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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0072846593/2020-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江城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4-17
名称: 江城区教育局关于《江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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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教育局关于《江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2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起草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起草背景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均对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提出明确要求。但目前小区配建幼儿园涉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多个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联审联管机制,各地小区配套幼儿园普遍存在没有规划、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要达到80%,要求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优先建设,强调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建园专项治理。

  2019年1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江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并结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完善。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

    (三)目标和任务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一步增加城镇普惠性资源供给,让老百姓的孩子更好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推进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成立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人社局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区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区治理工作小组积极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商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配套幼儿园,或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给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找原因,区治理工作小组要主动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区治理工作小组主动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11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请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议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建议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建议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另行确定。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对接市自然资源局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后,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以镇(街道)为单位,由区治理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区教育、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加强对各镇(街道)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区治理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推进完成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区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对接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强化治理保障。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要求,各单位和镇(街道)要及时将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等情况报送区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再由区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2.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城镇住宅小区名称

地址

规划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规划户数和人数

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幼儿园产权归属

举办幼儿园类型

是否需要整改

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整改措施

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

工作进展

预计总投入(万元)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

户数

人数

总投入

其中,政府投入

1



















2



















3



















……



















  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等;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

  附件2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地区

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

总计

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1

.....街道







2

......镇







3

......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