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市细化措施规定,以及《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含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权利和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相关职责划分。
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阳江江城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何睦勇(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谢志敏(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正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元湛(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国荣(二级主办)
成 员:关珊珊(办公室主任)
张兰(法规行政审批与广告股股长)
林水祥(市政建设管理股股长)
张常清(环境卫生与园林绿化管理股股长)
姜业伟(执法一大队队长)
叶 苗(执法二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料整理存档有关工作,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总结,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协调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处置应急事件。办公室主任由谢志敏同志兼任。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何睦勇(党组书记、局长)
1.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各股室及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计划。
3.定期研究部署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污)、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4.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至少主持或委托局分管领导主持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系统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二)谢志敏(党组成员、副局长)
1.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除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系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园(广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计划。
(三)冯正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惠,督促落实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计划。
(四)黄元湛(党组成员、副局长)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环卫、园林绿化管理、排水(污)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惠,督促落实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计划。
(五)林国荣(二级主办)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协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计划。
(六)相关股室、执法大队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系统内安全生产教育、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2.法规行政审批与广告股: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执法人员工作纪律、执法效能、工作作风的督察;负责部门安全生产案件卷宗档案保管工作。
3.市政建设管理股: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管。
4.环境卫生与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排放、消纳、清运等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安全生产工作。
5.执法一大队: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园(广场)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占道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户外违规广告设置、建筑垃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6.执法二大队:负责承接的107项职能在12345平台接收到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年初,把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建立安全生产协调议事机制。本部门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或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商讨、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相关股室、执法大队负责人每年参与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接到险情、灾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股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相关应急预案,妥善做好排危、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制度。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适时组建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从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抽取,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办、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对通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日常巡排查等方式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检查活动结束后5日内督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施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一年内受到2次通报的,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对拒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或严重失职、致使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