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和使用林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村民递交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1、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建房的,递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附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用地红线图。
(4)退出旧宅基地承诺书(有宅基地而另行选址)。
2、申请使用村集体农用地建房的,由镇街指导并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后申请办理。
(二)组村逐级审查
1、村经济合作社(组)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经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面积,以及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房屋,基底面积多少、楼高多少、建筑面积多少”等意见,并将村民申请材料、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经济合作社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经济合作社意见”,并汇总(每月一次)报送给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审批。
(三)镇级审查审批。镇政府(街道办)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和使用林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2、征求部门意见。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提出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
4、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公布审批结果。镇政府(街道办)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实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全公开。镇政府(街道办)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