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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762037966/2022-0013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2
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阳江市江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22〕35号 发布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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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阳江市江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阳江市江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2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2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5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社会治安保障

  7.7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7.8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7.9  交通保障

  7.10  供电保障

  7.11  供水保障

  7.12  医疗防疫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我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阳江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江市江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组织体系

  2.1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区三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拟订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区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督查全区三防工作;承办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机构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主任、分管水务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江城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武警阳江市白沙中队中队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城区人武部、武警阳江市白沙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城区供电局、江城海事处、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环保工业园管委会、奕垌工业园管委会、区渔委会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风暴潮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区三防指挥部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2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区应急管理局(区三防办):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区避护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二)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区各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负责农村涝区治理工作。根据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辖区内雨情、水情有关信息。

  (三)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四)武警阳江市白沙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六)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审核防灾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和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八)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十)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十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区级以上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管理;必要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

  (十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十四)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生态环境各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核应急工作。

  (十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及协助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做好防汛防风工作,指导各镇(街道)设施建设的防汛防风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削坡建房监管,组织指导建筑工棚人员转移撤离。

  (十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业防台避险,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工作;督促各地根据防风响应级别制订渔排渔船人员转移、渔船避风工作的启动条件及相关措施方案;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十八)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十九)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受台风暴雨影响期间适时关闭,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工作。

  (二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调配医疗卫生物资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市政工作、排水管网、绿化树木、路灯、广告牌的检查加固,负责灾后区容及环境卫生工作。

  (二十二)城区供电局:负责保障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防风防冻安全工作,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险工作。保障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

  (二十三)江城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落实海上平台作业人员撤离;负责组织协调海上搜救;督促指导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二十四)银岭管委会、环保工业园管委会、奕垌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区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调度命令,启动本园区(镇、街)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园区(镇、街)的防汛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

  2.3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区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4区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渔委会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2.5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预警预防

  3.1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市气象局汛期每天9时前提供的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的雨情信息和阳江水文测报中心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的水情信息。特别是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所作出的特别注明。

  (4)研判报送:当市气象局、阳江水文测报中心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部署,并开展相关工作。

  3.1.2 水情信息

  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阳江水文测报中心汛期每天上午9时提供的全区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水情报告,每12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洪水预报发布;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水情报告,每6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洪水预报发布;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水情报告,每3小时接收并转发一次洪水预报发布。如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关注注明的水位和流量值。

  必要时加密接收和转发频次。当监测或分析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部署,并开展相关工作。

  3.1.3风情信息

  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市三防办、市气象局提供的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程度等信息。及时接收并转发阳江水文测报中心提供的沿海水文站监测和预报等情况信息。

  3.1.4 旱情信息

  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转发市气象局提供的全区降雨信息、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区水务局负责监测水利工程蓄水量、水量调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区耕地受旱等信息。

  3.1.5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市三防办、市气象局提供的全区过去一周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至少一周预测预报结果。

  3.1.6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及时向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

  3.1.7 防洪工程信息

  区水务局及时向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全区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

  3.1.8 险情信息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送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的镇(街道)级三防指挥部每天11时前向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级三防指挥部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9 灾情信息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风冻灾情情况并报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法规统计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按时报送灾情。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

  3.1.10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

  (2)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

  (3)各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4)区三防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区属水利工程、堤围、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防汛行政责任人。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阳江市江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防总备案;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2)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供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技工)、培训机构、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区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区三防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4月5日前,区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区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区三防指挥部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区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区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3.3预警预防行动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召开年度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

  (3)当我区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区三防指挥部向行业职能部门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区三防指挥部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个类别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办主任签发,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2)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地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区三防指挥部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区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区三防指挥部授权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区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区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4.1.4 联合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三防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1)防汛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Ⅳ级: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Ⅲ级: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Ⅱ级及以上: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人武部、武警阳江市白沙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2)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指挥协同

  4.3.1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4.4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漠阳江干流或漠阳江支流潭水河、西山河、那龙河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2)漠阳江流域集雨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下支流、洋边河、寿长河、上洋河、儒洞河等,其中2个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重要山塘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千亩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溃堤;

  (5)根据气象预报,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

  (6)有中心城镇或低洼地区可能发生严重内涝,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4.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区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相关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建筑工地防汛安全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

  ④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市气象局提供的监测暴雨信息、降雨情况和阳江水文测报中心提供的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降雨情况以及对江河洪水作出的预判信息。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本级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漠阳江干流或漠阳江支流潭水河、西山河、那龙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2)漠阳江流域集雨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下支流、洋边河、寿长河、上洋河、儒洞河等,其中2个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万亩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溃堤;

  (5)根据气象预报,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县级以上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中心城镇可能发生极为严重的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等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4.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值班,并有指挥部领导带班;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和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提供的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三防办。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建筑工地防汛安全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做好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检查和排水防汛应急处置。

  ⑤区教育局落实暴雨预警信号停课工作机制,有关地区中小学校实行停课。

  ⑥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交通干线巡查,落实有关区域停航停运。

  ⑦相关成员单位派出督导组到各地督导防御措施落实。

  ⑧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渔委会负责组织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漠阳江干流或漠阳江支流潭水河、西山河、那龙河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漠阳江流域集雨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下支流、洋边河、寿长河、上洋河、儒洞河、织篢河等,其中2个流域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保护中心城镇的堤围或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溃堤;

  (5)根据气象预报,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县级以上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县级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其严重的城市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4.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并实行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带班制度;主持召开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市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防汛督导组到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渔委会第一线,督导防汛措施的落实;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检查各地防汛准备工作情况和行政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判单位每1小时提供的一次监测预判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做好城市建筑工地防汛安全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巡查和排水防涝应急处置。

  ⑤区教育局落实暴雨预警信号停课工作机制,有关地区中小学校实行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⑥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交通干线巡查,落实有关区域停航停运,随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

  ⑦城区供电局做好供电保障和应急抢修。

  ⑧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增派督导组到各地督导防御措施落实。各镇(街道)进一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漠阳江干流或漠阳江支流潭水河、西山河、那龙河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漠阳江流域集雨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下支流、洋边河、寿长河、上洋河、儒洞河、织篢河等,其中2个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保护县城或5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5)根据气象预报,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县级以上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并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4.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2)区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镇(街道)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实时提供的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城市建筑工地防汛安全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管辖范围内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⑤城区供电局全力做好供电保障和应急抢修。

  ⑥区交通运输局全力做好公路交通应急抢修。

  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防汛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⑧区府办公室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协助区三防指挥部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12)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渔委会三防指挥机构把防汛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汛工作;视情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5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台风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台风已移入南海海面,在2~3天内,有可能在我市沿海登陆。

  4.5.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区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区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风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相关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提供的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江城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织海上作业平台上的非必要人员、渔船渔排人员、水上交通运输等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撤离,通知商船避开受影响海域。

  ③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通知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建筑工地、基坑、塔吊等防风安全检查工作。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本级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应急响应:

  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沿海时发布警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我区沿海时也要发布警报。(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我区沿海有≥8级风或≥大暴雨,下同)。

  4.5.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渔船回港避风、渔排人员上岸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回港、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提供的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三防办。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江城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织海上作业平台上的非必要人员、渔船渔排人员、水上交通运输船只人员撤离,船舶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确保全部落实到位。

  ③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④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开展在建工地、农村削坡建房、临时工棚、砖瓦房、高层建筑、塔吊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加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广告牌、绿化树木、路灯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与市级城管部门协调取得有关数据。

  ⑦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学校、技工院校按规定实施停课。

  ⑧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贯彻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安全转移,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应急响应:

  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我区沿海有≥10级风或特大暴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4.5.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并实行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带班制度;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风工作;区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防风督导组到各镇(街道)第一线,督导防风措施的落实;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核查区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提供的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江城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商船冒险航行、水上交通停航行。

  ③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

  ④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建筑工地停工、建筑工棚人员转移撤离的落实情况。

  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全面检查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⑦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实施受影响地区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停课。

  ⑧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应急响应:

  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以上)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注:该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我市沿海有≥14级风或持续特大暴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4.5.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部署防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区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风“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4)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实时提供的相关预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防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江城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对船只、水上交通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风措施。

  ③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④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核查建筑工地、工棚人员安全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全面落实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加固工作。

  ⑦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⑧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五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1)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把防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风工作;视情启动防风应急响应,适时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4.6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全区较大面积30日以上无透雨,水库蓄水量比常年偏少3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20%以上;出现城乡人员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区三防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透雨是指解决旱象的降水,基本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下同。)

  (2)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全区较大面积50日以上无透雨,水库蓄水量比常年偏少4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30%以上;出现城乡人员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区三防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6.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防旱抗旱工作通知;区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区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旱形势会商,部署做好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旱工作要求。

  (3)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提供的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负责收集全区水利工程蓄水情况,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等工作。

  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旱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指导农业抗旱工作。

  ③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渔委会负责协调做好城乡居民饮用水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全区较大面积70日以上无透雨,水库蓄水量比常年偏少5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40%以上;出现城乡人员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区三防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全区较大面积90日以上无透雨,水库蓄水量比常年偏少6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50%以上;出现城乡人员饮水较为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区三防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6.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签发启动防旱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区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形势会商会,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2)区三防办收集各地旱情信息和受影响情况,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深入受旱地区一线,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抗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受灾损失情况。

  (3)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区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水务局加强应急水量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蓄水方案。

  ②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做好旱情收集统计工作;会同水务部门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广泛动员、分类指导群众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③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渔委会进一步协调做好城乡居民饮用水应急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7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区内3个镇(街道)同时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预计对我区农业、养殖业、林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低温冰冻导致1个以上镇(街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区三防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2)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区内4个镇(街道)同时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预计对我区农业、养殖业、林业等造成严重影响;低温冰冻导致2个以上镇(街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区三防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4.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防御低温冰冻通知;区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区三防办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做好防御低温冰冻工作。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区三防指挥部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相关情况收集;督促、指导受影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接收并转发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提供的冻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和防御指引公众信息发布。

  (9)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做好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等单位做好农业、养殖业、林业防冻技术指导,落实防御防低温冰冻各项措施。

  ③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和受影响路段交通管制工作。

  ④城区供电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做好供电、供水、供气等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10)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全区5个镇(街道)同时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预计对我区农业、养殖业、林业等造成重大影响;低温冰冻导致3个以上镇(街道)交通受阻或中断;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网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区三防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2)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全区6个镇(街道)同时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已经对我区农业、养殖业、林业等造成重大影响;低温冰冻导致3个以上镇(街道)交通严重受阻或中断;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网运行受到极其严重影响;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区三防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4.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做好防御低温冰冻工作。

  (2)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受影响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护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根据区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区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

  (5)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和防御指引公众信息发布。

  (6)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返乡和留阳人员防冻应急管理工作。

  ②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疏导、车辆分流和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等单位全面做好农业、养殖业、林业防冻技术指导,全面落实防御防低温冰冻各项措施。

  ④城区供电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城镇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线路、管道的巡查,加大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供电、供水、供气,最大限度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7)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

  4.8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新的级别或类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

  4.8.2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救援力量

  (1)区级抢险救援力量以区人武部、武警白沙中队为突击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江城区人武部、武警白沙中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镇(街道)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区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3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镇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区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区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后期处置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灾害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评估总结

  灾害发生后,区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和总结;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办。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省、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五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村委会、居委会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7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除或拆除所辖地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置警示标牌,根据部门自身职责,做好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8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

  7.9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10供电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11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12医疗防疫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防总备案。

  (2)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2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江市江城区防风应急预案》(江府办函〔2019〕96号)、《阳江市江城区防汛应急预案》(江府办函〔2019〕97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江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2.5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处置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火灾案件查处

  5.4  约谈整改

  5.5  责任与奖惩

  5.6  经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专家保障

  6.4  航空消防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和评估

  7.2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阳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阳江市江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区森林火灾的综合性预案。

  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等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高效。处置森林火灾要快速反应、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体系

  2.1 江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江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阳江支队执勤二大队阳江中队、区供电局、电信江城分公司、移动江城分公司、联通江城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任务分工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森防指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森防指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区森防指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适时组织全区森林火险形势研判会商;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 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区自然资源分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下辖各镇街、管委会、渔委会、属地农(林)场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指导下辖各镇街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发布禁火令;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蓄积量及经济损失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侦破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申请和协调驻阳江解放军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工作,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深入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进校园活动,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 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地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区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指导、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武警阳江支队执勤二大队阳江中队:负责指导全区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技能训练,协调、组织指挥驻江城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 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做好灾区电源管控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江城分公司: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保障和支持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通信线路日常检修和内部员工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线路老化掉落和野外线路检修作业违规用火不慎引发山火。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镇(街道)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省或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市、区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应急管理、林业、森林消防、气象、法律、地理信息、通信管理、石油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森林防灭火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等。

  2.5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森林火灾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扑火救灾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社会治安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 6 个工作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

  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牵头, 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与省、市建立音视频联系,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警阳江支队执勤二大队阳江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组成,随现场指挥部开设,或随扑火队伍推进,开设在火场周边安全且便于观察地域。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 接火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等扑火需求,以及人员转移、重要设施保护等救灾建议;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 指导做好清理看守。

  (3)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牵头,武警阳江支队执勤二大队阳江中队、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中的人员疏散、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牌或安排向导,引导增援队伍到达预定位置,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江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城分公司、区供电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运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公网通信等工作。

  (5)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当地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为扑火救灾提供医疗保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转移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区、镇(街道)、村(居)委在森林特别防护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林火卫星热点或疑似火情报警信息后,立即转报镇(街道),由镇(街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反馈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3.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 信息报告

  3.3.1接报核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 12119、119、110 报告,公安、林业、消防等部门接报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转本级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核查处置。

  3.3.2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防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至上逐级报告。镇(街道)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镇(街道)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镇(街道)森防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管委会)和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火灾扑灭后,各级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3.3.3报告时限

  对省、市、区通报的热点或火情,镇(街道)森防指挥部办公室要在85分钟(从接警起算,下同)内核实反馈。2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书面材料事后汇总上报;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但在4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或发生人员伤亡,或发生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或发生在城区及其他敏感、危险区域的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书面材料。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3.3.4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森林火灾应急响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4个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镇级森防指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达到IV级响应森林火灾,由镇级森防指机构启动响应并负责指挥;

  初判达到III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启动相应并负责指挥;

  初判达到II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启动响应并负责指挥;

  初判达到I级响应森林火灾,市级森防指启动响应并报省森防指,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负责指挥。

  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4.2.1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时,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1.1 扑火原则

  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控制有利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速战速决;扑火战术上,采取分兵合围战术,组织救援队伍从火烧迹地或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自下而上扑打,先减弱后扑灭;扑火力量使用上, 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责任制落实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

  4.2.1.2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不得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得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不得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得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坚持在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已充分燃烧的火烧迹地上进行休整,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确保人员安全。扑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以防被火包围。

  4.2.2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扑火行动。

  4.2.3 应急联动

  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2.4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2.5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8 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的公布,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管理。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 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4.2.10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清理余火,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将火场交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安排足够人员看守,达到“无残火、无暗火、无烟点”的标准,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2.1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2.12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4.3 应急处置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镇级森防指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火灾经前期处置未能扑灭,持续燃烧时间1 小时内无法控制的;

  (2)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

  (3)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4.3.1.2 响应措施

  (1)镇级森防指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立即组织 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扑救。

  (2)镇级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组 织扑救,并立即向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预判在2小时内尚无法有效控制的,镇级森防指总指挥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

  (4)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 队伍相关补助;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4.3.2 III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III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4.3.2.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市森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区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以及县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必须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本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前往扑救。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根据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3)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4)保护重要设施、场所安全。

  (5)及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4.3.3 I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由其授权的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II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0公顷以上的;

  (3)发生在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的且危害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 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

  (6)同时发生3宗以上危害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 委值班室、省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市森防指向各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启动 相关应急程序,各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市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以及市森林防火专家组必须立 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必要时,调派相邻辖区内其他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扑救。根据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向省森防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就近调派森 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 增援等工作。

  (6)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 报道。

  由市森防指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执行火灾扑救 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4.3.4 I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授权的常务副总指挥启动I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36小时仍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

  (4)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的;

  (5)同时发生多宗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全市专业扑火力量 不足以应对的。

  4.3.4.2 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 报告(通报)情况,在省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森防指总指挥必须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调 派市内一切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3)市森防指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应急厅申请调

  派航空消防飞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救。

  (4)做好省工作组和省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保障工

  作。

  4.3.5 启动条件调整

  本预案根据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和面积按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对因发生森林火灾或处置森林火灾过程中有人员伤亡情形时,应参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按相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后评估、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应当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对于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森防指要在火灾扑灭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 火灾案件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5.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5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经验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同级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林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应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建立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群众扑火队伍。群众扑火队伍、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区级、各镇(街道)成立的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跨区增援扑火任务,由各级政府重点配备装备,接受区森防指直接指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6.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灭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的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免费通行手续。

  6.3 专家保障

  火灾发生后,如有必要,各级森防指及时组织专家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提供初步判断火灾的类型、性质、扑救方案等技术支持。

  6.4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区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

  6.5 通信保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地域的通信畅通。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6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森防指)加强区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调配机制,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增援各地扑火需要。区、镇两级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7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和评估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修订预案的相应内容。

  7.2培训演练

  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森林火灾能力。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 年区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江市江城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 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 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