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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27762037966/2021-0032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0
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函〔2021〕168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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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市驻江城)各单位:

经区政府九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阳江市江城区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阳江市江城区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广东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82)和《阳江市关于深化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阳办发〔2020〕5号),实行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委托依据

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82号)第三十九条。

三、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镇(街道))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以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工作站,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镇(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以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由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送江城区司法局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审批,审批后盖区消防救援大队公章,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六)委托执法责任。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街道)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意见》,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挂点监督员深入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考评,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阳江市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1.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范本)

3.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附件1


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行政

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 托 权 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县级消防

救援部门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2

  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镇(街道)名称(盖章):                                                                                                                          编号:*(*)〔2021〕第000*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消防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层面积(m2


总面积(m2


建筑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是      □否     □不涉及

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是      □否     □不涉及 

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正常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      □否     □不涉及 

建筑物外墙及屋面是否设置广告牌、防盗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

□是      □否     □不涉及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否      □是     □不涉及

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否      □是     □不涉及

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否      □是     □不涉及

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消防车通道情况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消防车登高场地畅通情况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使用情况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应急照明配置使用情况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防火门设置情况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

□不涉及

灭火器配置情况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其它隐患


消防监督检

查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随同

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3

  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镇(街道)名称(盖章)                                                                                                                                      编号:XX〔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

名称


单位(场所)地址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

电话


单位(场所)存在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

为情况


镇(街道)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

为移交情况

镇街道移交人


消防救援大队接收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注:
1.此表用于镇(街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

  1. 此表一式二份,镇(街道)、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